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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7号1号楼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41128X。
法定代表人:梁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江路6号综合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50099383。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凯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235.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启全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正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