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6591号
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上述八名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