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65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环球国际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平安路交汇向西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鑫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全鑫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11月6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6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临沂分行帐户为37×××63的存款(应冻结40万元,已冻结40万元)。全鑫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被申请人***、柳兴军同意偿还垫付款,其公司撤销对***、柳兴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临沂分行帐户为37×××63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