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3543号
原告: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4345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费县。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鲁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佳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