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2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8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具有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将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的“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市从化区配电网设计项目”分包委托上诉人进行设计工作,与广州昱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无关,广州昱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只是代开发票和收款。2、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应当参与诉讼的被告或第三人属程序错误。
被上诉人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准确认定上诉人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的原告,且本案无遗漏当事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1802民初10844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将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的“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市从化区配电网设计项目”分包委托其进行设计工作,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设计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发票显示,与被上诉人发生委托设计的合同相对方为广州昱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而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汤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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