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村委会刘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魏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总部楼G13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绵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家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真马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海马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真马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广东新海马公司赔偿损失762342.92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广东新海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为由于案涉协议无明确约定广东新海马公司应缴纳股金的具体期限,广东新海马公司不存在违约事由,故无需向佛山真马力公司赔偿有关损失。佛山真马力公司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理由如下:一、《有关“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合法有效,广东新海马公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增资义务。(一)2018年12月11日,佛山真马力公司与广东新海马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广东新海马公司成为股东及增资扩股的事项达成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可以据以实现增资,事实上也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佛山真马力公司与广东新海马公司作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约履行上述《协议书》内容。(二)协议签订后,佛山真马力公司将公司更名为清远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营地点从佛山搬迁至清远,在当地招聘了数名职工并开展业务培训,为“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还依约将业务、资金、税务、社保等有形及无形资产等全部公司资料提供给广东新海马公司,广东新海马公司亦签收确认。但广东新海马公司却以佛山真马力公司不向其移交财务资料导致其不清楚佛山真马力公司财务状况为由,拒绝缴纳增资款,明显构成根本违约,且给佛山真马力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广东新海马公司拒绝履行增资义务,应当依据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第8款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佛山真马力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一)依据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于广东新海马公司拒绝增资而导致佛山真马力公司因履行《协议书》而产生的搬迁费、工商税务社保迁移费等损失、对广东新海马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佛山真马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经营利润损失等可期待利益损失以及商誉损失等合计至少762342.92元,广东新海马公司应进行赔偿。
三、广东新海马公司因自身资金出现问题,为掩盖其无力投资的事实和违约的行为,对佛山真马力公司提起恶意诉讼。(一)广东新海马公司注册资本l100万元,但实缴资本仅150万元,通过查询广东新海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绵钻参股的其余三家公司(清远睿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知,各公司注册资本均高达1000万元,极可能同样未完全实缴完毕,且目前三家公司均处于注销状态,其中清远睿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登记成立,却在2019年注销,可证明广东新海马公司资金早已出现严重问题,无力缴纳协议约定增资款,故其不仅恶意单方毁约,更是提起案涉诉讼企图掩盖自身的违约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佛山真马力公司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佛山真马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东新海马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协议并无约定广东新海马公司缴纳股金的期限,而且涉案协议只是一份框架协议,对于增资具体如何实施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本案不存在广东新海马公司拒绝缴纳增资款的情况。
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对于增资扩股及增资具体如何实施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后,双方还在就增资扩股的具体如何实施进行协商。而且对于涉案协议书增资扩股部分的框架约定,在未达成进一步具体实施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是无法实施的。根据涉案《协议书》,双方同意在佛山真马力的基础上增资扩股变更为广东真马力公司,注册资本由222万元变更为550万元,广东新海马公司认购330万元,占比60%,郭家华认购110万元,占比20%,再由广东新海马公司出资110万元,代持20%。但佛山真马力公司原来注册资本为222万元,全部由郭家华认购,如果广东新海马公司增资330万元再加上代持的110万元,再加上佛山真马力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222万元,广东真马力公司的注册资本则会变成662万元,并不是《协议书》约定的550万元。佛山真马力公司原注册资本222万元,全部由郭家华一人认缴。若按涉案协议书的约定,郭家华认购部分变为110万元,对于郭家华如何从认购222万元变成110万元,是通过减资程序还是股权转让程序或是其他方式,双方并未明确。因此,对于增资扩股的内容只是一个大致框架,对于增资扩股具体如何实施双方尚未达成一致,也根本就不存在广东新海马公司拒绝缴纳增资款的情况。
二、涉案无法继续履行及无法达成具体实施协议的根本原因在于佛山真马力公司一直拒绝向广东新海马公司移交财务资料、披露财务状况,佛山真马力公司上诉要求广东新海马公司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三、广东新海马公司支出的费用都有佛山真马力公司原法人代表郭家华签名确认,但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的费用均无广东新海马公司确认,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的费用属于其自身经营支出费用,与本案无关,佛山真马力公司要求广东新海马公司承担费用,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答辩意见,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广东新海马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广东新海马公司与佛山真马力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关“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协议书》已经解除;二、判令佛山真马力公司向广东新海马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4488元;三、判令佛山真马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佛山真马力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广东新海马公司向佛山真马力公司赔偿损失762342.92元;二、判令广东新海马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所有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佛山真马力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郭家华,实缴注册资本111万元。2017年11月15日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11万元变更为222万元。2019年10月24日,该公司的股东由郭家华变更为谭健生、魏培文,同日法定代表人由郭家华变更为魏培文。
广东新海马公司与佛山真马力公司经磋商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广东新海马公司与乙方佛山真马力公司的双方法人代表,就筹建“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真马力”)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现订立原则性(框架)协议如下:……双方同意在佛山真马力公司的基础上增资扩股变更为广东佛山真马力公司,约定广东佛山真马力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委派的全权代表(陈绵钻),认购60%股份,担任广东真马力董事长(兼总经理),股金330万元,分二次缴纳,首期缴纳1/2,余额1/2在一年内缴清;郭家华,认购20%股份,成为主要股东(兼任副总经理)。股金110万,以等额有形无形资产一次性缴清;为“广东真马力”新股东(主要骨干人员),预留20%股份,暂由陈绵钻个人代持,并代缴股金110万元(首期缴纳1/2),余额1/2在一年内缴清。经审定的新加入骨干人员(限1至2人)应向代持人购入相应股份,成为新股东;“广东真马力”接收110万元额度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冲抵B主要股东(郭家华)的股金,以一次性完成缴纳。……佛山真马力公司所有2019年1月1日前的债权(指一切应收款)、债务(一切应付款)或担保(向第三方担保借款或货物等),均由郭家华本人自行处理解决,与增资扩股后“广东真马力”其他股东无关。广东真马力候任总经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周时间内完成如下主要准备工作:1、向主管工商管理部门上报申请变更的各项手续,争取早日领到营业执照,开业营运;2、落实场地租赁、员工招聘、股权认购款(物)的收集及保管工作;3、对佛山真马力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接受和保管;4、为广东真马力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前正式挂牌营业的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5、为广东真马力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及日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经股东会议审定后公布执行;还约定关于广东真马力公司经营效益(盈亏)的分配原则为税后盈利中提取10%作为全体员工奖励基金,10%留作(风险)准备金,80%作为股东分红,按股权比例分配。如有出现亏损情况,应由股东协商按股权比例承担。对于违约的约定若因某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筹建工作的损失(或失败),应负相应(赔偿损失)责任。
签订上述协议后,双方即开展工作。佛山真马力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更名为清远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真马力公司),住所地从佛山市南海区总部楼G13自编之三(该地址由广东新海马公司提供),并在2019年1-3月间将公司试验设备办公用品及有关工商类、税务类、银行类、社保类及合同类等各证件资料移交给广东新海马公司。郭家华与陈绵钻在2019年3月间还就人员招聘及公司发展等事宜进行了沟通。2019年4月,陈绵钻向郭家华微信发送《广东真马力筹建工作协议书》,对广东佛山真马力公司的筹建工作作进一步约定。2019年5月10日,陈绵钻向郭家华微信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清远真马力公司拒绝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导致广东新海马公司无法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对佛山真马力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接受与保管”的条款;清远真马力公司没有履行变更股东手续,导致广东新海马公司对履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无从入手,清远真马力公司存在违约责任,导致合作破裂,广东新海马公司决定截止2019年5月8日12时止与清远真马力公司终止《有关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协议书》所有约定。在清远真马力公司办理迁移手续时广东新海马公司提供了公司注册地址、人员招聘等协助,花费前期费119488元,要求清远真马力公司支付该前期费,并于一个月内将清远真马力公司的注册地址迁移出广东新海马公司办公楼。清远真马力公司遂于2019年6月13日更名回佛山真马力公司,公司住所地亦变更至佛山市三水区,并将前述移交的各物品及资料又移转回去。
庭审中,双方确认拟筹建广东真马力公司是由佛山真马力公司更名而来。广东新海马公司主张佛山真马力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属于违约,导致其无法开展协议第四条第6款约定的工作,佛山真马力公司确认其没有移交财务资料,未移交的原因是广东新海马公司未按约定缴纳股金,不是股东。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广东新海马公司未开展协议第四条第6款约定的事项,陈绵钻资金困难无法缴纳股金,属于违约。广东新海马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提供清远真马力公司的注册地址,并为其租赁办公场地,双方对员工招聘也进行了交流,其未缴纳股金是因为该协议只是框架协议且佛山真马力公司一直拒绝提供财务资料。
对于损失,双方各主张如下:广东新海马公司主张损失114488元,其中108969.5元有费用报销单(均有郭家华签名)及相应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据予以证明,5518.5元(明细为窗帘费、床铺费、宿舍安装材料费)的单据没有郭家华签名。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损失为762342.92元,包括实际产生的损失408514.12元和可期待利益损失353828.8元。对于实际产生的损失408514.12元,明细如下:1.搬迁费18548元,有收据及现金支出证明单佐证;2.佛山办公室租赁费用32599元;3.清远办公室支出费用8896.5元,包括164元盆景费用、751元办公文具费用、48元营业执照证照框费用、40元阳山泉水费用以及120元阳山泉押桶费用;4.清远员工宿舍费用7466.59元,包括2000元押金;5.人员招聘及培训费3209.3元;6.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325892.11元,其中304142.11元系支付靖汝顺、黄启明、姚海妹、陈楷新、李燕芳、孔庆衡、刘世影、郭家华2018年12月-2019年8月的薪酬待遇,21750元系支付何家勇、曾海聪、谭振飞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且有该三人出具的书面解除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予以佐证;7.工商、税务、注册商标迁移费11710元,其中有2200元没有单据佐证;8.其他费用192.62元,其中158.62元厨房安装洗手盆没有单据佐证,34元喷漆费有收据佐证。
另查明,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公司一人股东郭家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混同,并提交了该公司2016、2017、2018及2019年1-7月的审计报告予以佐证,上述四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均为佛山真马力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显示佛山真马力公司在2016、2017、2018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65226.37元、74477.35元和120151.62元,佛山真马力公司据此主张公司年平均净利润为119951.78元,如案涉协议按约履行,增资扩股后的佛山真马力公司年度净利润可提升至30-60万元,故其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353828.8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佛山真马力公司拟新增资本更名为广东佛山真马力公司,广东新海马公司作为新出资人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立案案由定为公司设立纠纷错误,应予以纠正。广东新海马公司、佛山真马力公司签订的《有关“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东新海马公司在2019年5月10日向清远真马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清远真马力公司亦更名回佛山真马力公司,公司经营地也由清远搬迁回佛山,故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了案涉协议,对于广东新海马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协议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广东新海马公司、佛山真马力公司各自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及承担。
关于损失的认定。广东新海马公司主张的114488元损失中有108969.5元有佛山真马力公司郭家华的签名确认,予以认定。广东新海马公司主张的5518.5元损失由于没有佛山真马力公司的确认,且该费用明细为窗帘费、床铺费用及宿舍安装材料费,明显与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的费用明细重复,故对该5518.5元的损失不予确认。对于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8548元搬迁费有收据及现金支出证明单佐证,且佛山真马力公司从佛山搬迁至清远,必然产生搬迁费用,予以认定;对于租赁费32599元,由于系支付的佛山经营场所的租金,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清远办公室支出费用8896.5元,其中的盆景、办公文具以及营业执照证照框,该类物品可由佛山真马力公司搬回佛山继续使用,阳山泉水已实际消耗使用,押桶费可退还,故对上述费用不予确认,对于其余费用7773.5元,有相关单据为证,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也必然产生相应的办公费用,予以确认;清远员工宿舍费用7466.59元,由于佛山真马力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押金2000元在租赁关系终结时可退还,对该押金不予确认,对于其余费用5466.59元,有相关收据为证,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人员招聘及培训费3209.3元,有支付记录、发票、培训照片及签到表为证,予以确认;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325892.11元,对于工资304142.11元由于佛山新马力公司未有证据证明上述工资的支付对象系因筹建广东新马力公司而聘请,且工资支付时间持续到2019年8月,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系本案产生的损失缺乏依据,不予确认。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1750元有何家勇、曾海聪、谭振飞三人出具的书面解除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予以确认。工商、税务、注册商标迁移费11710元,对于没有单据佐证的2200元,不予确认,对于其余费9510元,有相关票据佐证,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其他费用192.62元,对于158.62元厨房安装洗手盆没有单据佐证,34元喷漆费虽有收据佐证但不能证实与本案相关,均不予确认。综上,佛山真马力公司实际产生的损失合计66257.39元。对于佛山真马力公司仅依据三份年度审计报告而主张的可期待利益损失353828.8元,依据不足,且公司往年的利润也不能代表将来的利润,公司盈利具有不确定性,故不予确认。
关于损失的承担主体,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并无明确约定广东新海马公司应缴纳股金的具体期限,也未明确约定佛山真马力公司应移交财务资料这一具体事项,因此对于广东新海马公司和佛山真马力公司分别以对方不移交财务资料、不缴纳股金为由主张对方违约,均不予确认。广东新海马公司在告知函中以佛山真马力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协议,但如上所述,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佛山真马力公司存在违约事由,对于广东新海马公司的解除事由不予确认。由于清远真马力公司在收到广东新海马公司告知函后,未有证据证明其向广东新海马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其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同意解除案涉协议,说明双方对于协议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本应同心协力,通力合作,促成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缺乏信任,对于具体合作事项无法达成进一步的一致意见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各自主张的损失应由各自负担,故对于广东新海马公司以及反诉佛山真马力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至于广东新海马公司主张郭家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由于并未认定佛山真马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主张不予置评。另外需说明的是,广东新海马公司在起诉时列清远真马力公司为被告,但由于清远真马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更名回佛山真马力公司,故本判决书直接列佛山真马力公司为被告主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广东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协议书》已经解除;二、驳回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广东新海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711元,由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新增资本认购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佛山真马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广东新海马公司的抗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广东新海马公司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应否向佛山真马力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双方确认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协议书》已经解除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共同为增资筹建广东真马力公司,约定场地租赁、员工招聘、对佛山真马力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接受和保管,向主管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完善内部股权转让及日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广东真马力公司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正式挂牌营业等工作。依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后仍为筹建广东真马力公司后续的股东、股份分配、董事会人员安排、业务开展、财务监管等进行磋商,但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矛盾已无法调和,信任缺失,已丧失共同经营的人合性基础,导致涉案《协议书》被解除,佛山真马力公司主张广东新海马公司存在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广东新海马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亦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佛山真马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2元,由佛山市真马力电能质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文
审 判 员  肖惠文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骁
书 记 员  陈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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