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372号
原告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齐胜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