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财保16号 申请人: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小区XX号住宅XX幢XX**XX层XX号XX室;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小区XX号住宅XX幢XX**XX层XX号XX室进行财产保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小区XX号住宅XX幢XX**XX层XX号XX室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小区XX号住宅XX幢XX**XX层XX号XX室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