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通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411号
原告:***,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暂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林,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冶,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都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八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防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标,通鼎集团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标,通鼎集团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集团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光电公司)以及第三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35元,减半收取计767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管 丰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