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鸿如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485号之一
原告: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乙画苑28-1-107。
法定代表人:陈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珞,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苏州东创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钱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干、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
第三人: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八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防修。
原告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95元,由原告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 欣
审 判 员  詹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