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04号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
法定代表人:辛志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八都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南防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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