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2961号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王之顶,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二: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大楼1-113号。
负责人:和文勇。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顶、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昆明市公租房公司公共租赁住房三方房屋租赁协议》;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腾退所租赁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颐惠园项目10栋0508室公共租赁住房,年租金为人民币8179.2元;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以月租金681.60元为标准,自2018年6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拖欠的租金为人民币4089.6元);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即人民币34.08元)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543.4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第一被告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44.8元,用于冲抵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0857元;6、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就第一被告上述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王之顶已交清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之顶、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