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2民初7091号
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大楼1-113号。
法定代表人:和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惠松,吉寿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