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943号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翔,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大楼1-113号。
法定代表人:和文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琳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邢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