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667号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飞翔,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大楼1-113号。
法定代表人:和文勇。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