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01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巷口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703568778R。
法定代表人:李淑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4492Q。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21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