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杜酉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7,453.00元,执行费10,2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因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2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执10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江涛
审 判 员 董则明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文善
书 记 员 张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