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6319号
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15楼青岛建设装饰集团风控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同安路880号大拇指广场上五层(扶梯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