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9号楼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项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孟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