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5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49883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因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系本案唯一被执行人且已进入破产程序,同时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债权将通过破产案件予以清偿,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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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