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23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

被执行人: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天河大厦**码:307567845。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被执行人:黄炳丰,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黄科峰,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炳丰、黄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案件申请执行内容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2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