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23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
被执行人: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天河大厦**码:307567845。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被执行人:黄炳丰,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黄科峰,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炳丰、黄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案件申请执行内容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2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