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住,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div>
法定代表人:***,所长。
上诉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