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

寿光市荣尧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0民特58号(寿光市荣尧温室工程公司-山东景亮工贸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特58号
申请人:**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单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孝豫,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哲,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1.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18)济仲裁字第3025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大棚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进度等。申请人系专业温室大棚建设公司,从事温室大棚建设多年,业务流程为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付款,申请人根据合同建设。对于该案申请人已全部建设完成,还有余款被申请人未支付,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收到的所有工程款均系施工后实际支出,不存在返还的情况。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称,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认为仲裁员存在上述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时,申请人虽主张已施工的事实,但并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工程材料款银行明细查询;证据2.申请人购买材料门市部出具的三份证据,证实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从**友发钢材销售中心、**市希安大棚材料销售中心、青州市瀚发水泥预制厂购买的工程施工用料,并将所有的施工用料运往施工工地,证据3.提交施工工地照片两张,证实当时的棚体已经进行施工,所以被申请人按照施工进度对工程款进行了支付,并不存在申请人未施工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不应予以返还。经质证,被申请人认为,对银行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该明细仅能证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张维安、张希安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用于何种物品,更不能证明购买的物品用于涉案大棚的建设,根据明细资金合计为7.5万元,远不足被申请人支付的319040元,明显与涉案工程建设无关。对两份证明及发货单的真实性不认可,无法核实买卖的真实性,应提供相关发票或收据予以证明,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所述的钢材镀锌管用于涉案大棚建设。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核实照片真实性,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图片所示为涉案大棚建设地。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济仲裁字第3025号裁决:(一)解除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与**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棚建设合同》;(二)**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19040元并赔偿利息(以3190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裁决作出之日为人民币12248.08元);(三)仲裁费18356元,由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承担433.98元,**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22.02元。上述(二)(三)项中应由**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49210.10元,由**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称本案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但未提交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工程款是否应当返还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内容的认定及裁决权限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王京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