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民终1982号
上诉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颜景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靖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良志 审 判 员  杨小红 代理审判员  谢建才
书 记 员  陈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