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587号
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沈家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卓,河北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警安交通设施经营部,营业场所朝阳市场西北区1号楼9号。
经营者:罗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卓,河北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长胜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徐海朋。
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警安交通设施经营部、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警安交通设施经营部、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警安交通设施经营部、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景亮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警安交通设施经营部、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盛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婧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