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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与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134号
原告: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孝稹,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大广高速生态廊道绿化用地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1730824元(其中2019年欠531.162亩租金531162元,2020年欠1199.662亩租金119966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2015年4月15日,原告依据《河南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和中共项城市委办公室项办【2014】4号文件精神,双方经协商,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项城市大广高速两侧,涉及十个村的生态绿化用地(合同约定共计1350亩,实际绿化占地面积为2014年为531.16亩,2015年为668.5亩,共计1199.662亩),租赁给了被告,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1000元,租金按年支付,前五年租金由政府补贴支付,后五年租金由被告支付,被告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前支付。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730842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拒不支付,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该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7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稳
人民陪审员 陈子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田济民
书记员谢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