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242号
原告:项城市孙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志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项城市孙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项城市孙店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项城市孙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伟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陈子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济民
书记员谢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