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范集镇人民政府与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81民初5594号
原告:***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艳,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17560970D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棣,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人民政府诉被告项城市春宜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