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5450号
申请人:郑州赛科标织标牌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幸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超,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跃,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郑州赛科标织标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赛科标织标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赛科标织标牌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