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6783号
原告:***,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顺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西三全路南圣鼎公寓2单元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97325410G。
法定代表人:李战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自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自垒,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战跃,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宋大鹏,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李战跃、宋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