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462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原告周其正诉被告***、郑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其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周其正负担。
审判员田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