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76338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