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94号
原告:徐州协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高铁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协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