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