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申3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孙家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峰,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双。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彦海,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合大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合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寿凯迎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