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8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县***振增制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福民村前连家屯。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县***振增制砖厂、***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6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元划拨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955885350000347646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林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