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1370-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新博装饰材料经营部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男,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新博装饰材料经营部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财产保全费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