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448号之一
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5826080B。
法定代表人:赵继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3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HLNLOB。
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
法定代表人:周以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3日冻结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的3803026009200654834账户存款158628.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徐庄软件园支行的32050188170000000487_1账户存款158628.41元、在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的409410100100616586账户存款158628.41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现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的3803026009200654834账户存款158628.4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徐庄软件园支行的32050188170000000487_1账户存款158628.4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的409410100100616586账户存款158628.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