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448号
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5826080B。
法定代表人:赵继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3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HLNLOB。
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
法定代表人:周以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8628.41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628.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