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884号
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清,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3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以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84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本案中所诉工程款涉及多份装饰工程合同,各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施工内容等均不相同。
本院认为,涉案多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施工内容等均不相同,因此多份合同各自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均不相同,此种情形不宜将多份合同所涉权利义务纠纷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