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3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淦,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5826080B。
法定代表人:赵继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平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二 〇 二一 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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