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保2232号
申请人: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582608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3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HLNL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607.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60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