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5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552号
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多。
被告: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长城。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嘉善商初字第55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由于被查封的三个账户已远远超过保全金额,故被告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