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21民初4209号之一
原告:青海芊芊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芊芊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1月28日,原告青海芊芊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芊芊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闵芳呈
审判员陈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