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379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北新区环宇银河绿苑一期27#楼0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87110997。
法定代表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远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宇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