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1414229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FCQ93M。
法定代表人:季浩。
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苏11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184000元;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800元;上述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22元,由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晓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嘉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