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02执异2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1414229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FCQ93M。
法定代表人:季浩。
第三人:***,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第三人:季浩,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第三人:***,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第三人:***,女,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苏11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季浩、***、***、***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的股东***、季浩、***、***、***在2019年1月31日分别应出资金额为45万元、210万元、45万元、285万元、165万元,2020年1月31日分别应出资金额为60万元、280万元、60万元、380万元、220万元,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证实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股东应出资的金额可推定为未到位。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季浩、***、***、***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季浩、***、***、***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分别在各自应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到位的105万元、490万元、105万元、665万元、38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镇江菱通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江苏四海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苏11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应付欠款本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