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0238号
原告:***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20号A-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95762N。
法定代表人:胡同琼,公司采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双虹,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肖家岩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40469L。
负责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人耀
书记员 唐荧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