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特15号
申请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20号泰兴万州通信电脑城二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95762N。
法定代表人:喻红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万州劳人仲案字(2018)第770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被申请人负有保密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对被申请人进行脱密期审查签字后方可离职;二、被告在万州区法院扫描中心从事档案数据处理工作,未按保密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通知,并未通过脱密审核擅自不来上班,属于非正常离职。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18)第770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下列各项费用共计6,927.70元(大写:陆仟玖佰贰拾柒元柒角)。1、经济补偿金2,373元/月×1.5个月=3,559.50元;2、失业赔偿金1,050元/月×3个月=3,150元;3、带薪年休假待遇109.10元/天×1天×200%=218.2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1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乙方离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为劳动者享有依法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由于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事实存在,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