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1行初60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64293560。
法定代表人蒋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310146443。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该局局长。
负责人李新,该局负责人,分管工伤认定工作。
委托代理人朱必正,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司道英,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王礼明,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司道英已就本案死者陈明德死亡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鑫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 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
人民陪审员  黄 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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